中新網溫州3月23日電(記者 李飛云 實習生 倪幼杰 通訊員 高歡)溫州一開發商充分利用每一寸地,改造一商住小區的架空層,并以每年近25萬的高價出租。去年5月,該小區160名主業為爭奪架空層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在3月19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架空層歸全體業主共有。
據悉,這塊爭議的架空層位于一個叫英豪花園的商住小區內,700多平方米,大樓的排污管、消防和通信設施主要都安置于此,也被稱為設備層。“架空層空間蠻大,這里也可以成為一個休閑的活動空間。”一名業主告訴記者。
然而,開發商對架空層進行改造,砌墻置窗,建成了一個不錯的辦公場所。前年8月,開發商以年租金248472元的價格出租給一家通信服務公司作辦公用房使用。業主們認為,架空層是英豪花園的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應屬于英豪花園全體業主共有。于是,去年小區160名主業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事實上,對于架空層的所有權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記者了解到,架空層的概念在相關法律、法規里都沒有明確規定,而在規劃審批時架空層的用途可作為通道、儲藏室、休閑場所、停車位等。
開發商對業主的上訴提出了辯駁,他們認為,英豪花園的架空層在規劃審批時是作為公眾休閑場所,系開發商自行投資建設的具有單獨使用功能的樓層。根據“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及有關法律規定,他們對其建造的A1幢架空層具有物權。
最終法院判定將小區內的架空層屬于英豪花園小區全體業主共有。考慮到被告支出了英豪花園A1幢架空層建造的相關費用,其在使用該架空層期間獲得的收益可歸被告所有,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經濟損失993888元不予支持。
法院的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英豪花園內的架空層經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為公眾休閑場所與公共活動空間,屬于小區內的公共場所。該架空層不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不計算容積率,也未能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應當認定為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故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