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二手居住房屋里都有戶口,因此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涉及原房主,甚至是其他人員的戶口的遷移問題是十分普遍的情況,國家對于戶口是怎么規定的呢?
一、戶口遷移屬于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范疇,法院不會受理及審理戶口遷移糾紛,公安機關也無權強制要求原房主將戶口遷出,故如原房主拒絕配合,則從法律上目前并無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遷出戶口。
二、原房主拒絕遷出戶口,并不影響新房主在該房屋處重新落戶。新房主可以憑借房屋產權證重新辦理戶口本,與原戶口本戶號不同。
三、新房主可以原房主未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戶口遷出義務為由,要求原房主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在實際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購房者應該如何處理戶口問題呢?
第一,預先調查核實。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并向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部門申請過戶登記前,購房者應親自或委托房產中介機構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核實。有的出售方承諾沒有戶口,但仍應到派出所核實。這樣做除了核實出售方承諾的真實性以外,還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戶口仍未遷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購房時的上家戶口等。也可以委托中介代為核實。如核實結果表明有戶口的,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設定戶口遷移條款以及違約責任條款和司法救濟條款。
第二,在買賣合同中設定戶口遷移條款和違約救濟條款。如上家有戶口在所出售的房屋當中,約定戶口遷移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首先,應要求出售方在申請過戶登記前的特定期限內將戶口遷出,而不能約定在申請過戶登記之后。其次,應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比如,每逾期一天的罰金;在逾期多少時間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賠償金等。
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內將戶口遷出的話,購買方要審慎決定是否要接受這樣的交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