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請
房屋租賃當事人必須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賃所申請合同登記。
二、當事人須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者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1、《房地產證》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即《紅線圖》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筑許可證》或以開具付清房款證明的購房合同書(審原件留存復印件);
2、改變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出租,須提供市國土局同意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3、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須提交市國土局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
(二)房地產租賃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1、出租人為個人的
A、身份證原件(留存復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辦理的須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權委托證明書;
境外所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C、共有房屋須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2、出租人為單位的
A、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留存復印件);
B、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C、委托他人代管或辦理的須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權委托證明書;
境外所有人應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委托書。
(四)承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1、承租人為個人的
身份證原件(包括藍印戶口,留存復印件);
暫住人員,須提供暫住證原件(留復印件),或有效身份證明,進入特區有效證件和經出租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核驗的《流動人員計劃生育證明》(對象為20至49周歲的育齡婦女)原件(留復印件);
境外人士,須提供居留證(留存復印件)。
2、承租人為單位的
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批文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留存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房地產租賃合同登記的其它事項
一、轉租合同的登記
辦理轉租合同登記的當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的原房地產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變更登記
1、進行合同變更登記的,租賃當事人必須提交合同變更申請書。
2、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合同變更協議書。
3、已登記的原房地產租賃合同。
三、辦理有效租賃合同的注銷登記
(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賃合同的,需提交租賃雙方簽章的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
(二)當事人單方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需提供已解除合同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