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公證自書遺囑不生效
“我父親原來在遼歌工作,住在離單位不遠的崇山中路上,有兩個孩子。”年近50歲的雷成(化名)說,他長大后,到中國電影樂團工作,因此在北京定居;而他弟弟則定居到國外。“父親留下的房子不大,50多平,但那里有我們的記憶。”
2002年4月1日,雷老先生病逝。“在醫院治病時,他在做手術之前寫下遺囑,把房子留給我。”說起這事,雷先生很悲痛。
2003年11月23日,雷先生帶著遺囑等手續,到皇姑區房產局辦理過戶,但房產部門的答復卻令他沒有想到:辦理產權過戶光有遺囑不行,還要出具遺囑的公證書。“老人都不在人世了,公證處怎么會給公證呢?”
無奈之下,雷先生將房產局告上法庭。
都有理房產局按章辦事
“《繼承法》中明確表示,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房產部門不給過戶是違法的。”雷先生的代理律師說。
那么,房產局的做法有沒有法律依據呢?我國司法部和建設部共同發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明確表示:“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現在社會上造假的手段越來越高明,幾乎達到了讓人防不勝防的地步,沒有公證,我們怎么知道自書遺囑是真是假?一旦是假的,出了事,最后還得找我們的麻煩。”房產局一方稱。
分大小部門規章<法律
2004年,皇姑區法院判決房產局應給雷先生過戶,但房產局不服,上訴到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們不反對運用《繼承法》,但《聯合通知》也要執行,由于這份遺囑的真實性、確定性都不明確,我們不能給他過戶。”
今年3月,沈陽中院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后認為,《聯合通知》的性質屬于部門規章,其效力低于《繼承法》,不應因此否定雷老先生的自書遺囑。“老先生的自書遺囑是手術前在醫院所寫,當時并不具備公證遺囑的條件,且考慮到雷先生惟一的弟弟已定居國外,就這個案子來說也用不著必須要求遺囑公證。”辦案法官對記者說。
“官司打了兩年,房子終于到了我的名下,也算是對老父親有了一個交代。”雷先生欣慰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