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女士與梁老太太是鄰居,梁老太太的子女長期在外地工作,很少照顧母親,老人的飲食起居基本上由鄰居李女士照料。2008年5月,老人因病住院,為報答李女士多年來對自己的照顧,將自己那棟房屋遺贈給李女士,并請公證處辦理了該份遺囑的公證手續。老人去世前幾天,子女從外地趕來,說服老人在病榻上寫下了將該房屋留給子女繼承的遺囑。究竟這份遺產應該由誰繼承?
【法理評析】 內蒙古元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小峰:根據《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梁老太太前后立有2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但由于前1份遺囑辦理了公證手續,屬公證遺囑,后一份屬于自書遺囑。因此,該套房屋應該歸李女士所有。文/實習記者 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