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引糾紛
李富與前妻生育子女李成、李平。1991年3月30日,李富與伍芳再婚,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于2001年購買了原萬盛區某房屋一套(產權人是李富)共同居住。
2005年3月24日,李成單方表示:從2005年3月24日起,李成和李富斷絕一切關系,并出具了一份“解除關系書”。
2011年2月15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贈言》,載明:李富與伍芳的婚后共同財產重慶萬盛經開區某二室一廳住房,按法律規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贈送給妻子伍芳繼承;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歸妻子伍芳所有。該件中簽名處“李富”字樣系打印,但摁有手印。
同年10月18日,李富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遺書》,寫明:李富與伍芳的婚后共同財產萬盛區某二室一廳住房,按法律規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給妻子伍芳繼承;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也歸妻子伍芳所有。該件中簽名處“李富”系李富本人書寫并摁手印。
2011年10月25日,李富因病死亡。
原告伍芳于2014年6月11日起訴,要求按照遺囑依法由伍芳全部繼承李富所有的萬盛區某房屋的份額。被告李成、李平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爭議房屋的50%系被繼承人李富的遺產。雖然被繼承人李富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有伍芳、李成、李平,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被繼承人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李富的打印件《遺書》,系被繼承人借助設備而形成的自書遺囑,有其本人簽名摁印,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李成、李平辯解伍芳出示的《贈言》《遺書》是受伍芳脅迫所寫且系偽造,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既不提交對相關司法鑒定的申請,也未舉證加以證明,故辯解亦不成立。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由伍芳全部繼承李富所有的萬盛區某房屋的份額。
李平、李成不服,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釋法理
重慶市五中院審理認為,在此案中,盡管李富在《遺書》中簽名摁印,但不符合繼承法中對自書遺囑的“自己書寫”“自己簽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結合此案中的《贈言》,從其內容文字表述有“男方所得的1/2贈送給妻子伍芳繼承”“在我人生意外后”“特在身前立言贈送”,最后落款處“身前立言人:李富”等,該《贈言》的性質即可視為李富的遺囑。該《贈言》的效力與此案《遺書》效力相同,均不符合繼承法中自書遺囑之規定。
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此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綜合伍芳長期與李富共同居住等情況,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伍芳繼承李富50%房屋份額的20%、李成與李平分別繼承李富50%房屋份額的15%。
據重慶市五中院承辦法官介紹,近年來遺囑繼承糾紛呈現逐年攀升趨勢,且以花樣翻新方式涌現,如電腦打印方式形成遺囑,常見的有被繼承人親自動手借助電腦親自打印形成遺囑或者借助他人之手由他人打印自己簽名或者摁印形成的遺囑等,忽略繼承法等法律對遺囑規定的形式與實質要件。此案就是其中一例。
在此案中,《遺書》內容系利用電腦打印而成,而非用筆書寫形成;當事人伍芳也陳述:李富本人并不會使用電腦,打印“遺書”的人并非李富本人。因此,本案中的電腦打印由李富簽名或者摁印形成的遺囑因缺乏自書遺囑法律規定的要件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