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這個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要有見證人,而自書遺囑沒有規定要有見證人,即沒有見證人的自書遺囑也是有效的遺囑。
2、《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立遺囑人的侄女不是法定繼續人,只要她不屬于“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就可以做為見證人之一。
總之,自書遺囑,可以不要見證人。如果是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就需要2名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