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有兩個兒子,均已結婚成家另過。老王省吃儉用積攢了7萬元存款。
2005年,老王的老伴去世后,大兒子王勝主動請父親與他們一起生活。2007年,老王到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公證遺囑,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7萬元存款中的3萬元由次子王利繼承外,其余4萬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兒子繼承。公證遺囑訂立不久,老王突患中風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遺癥。剛開始,王勝夫婦還能精心照顧,可時間一長就逐漸厭煩起來。此時,王利主動將父親接到自己家里照料其日常起居。2009年5月,老王覺得起初訂立的遺囑不妥當,于是重新親筆自書了一份遺囑,寫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萬元歸王利所有,剩余的2萬元存款及物品歸王勝繼承。
2015年年初,老王病逝。在清理遺產過程中,兩個兒子為分割遺產爭執不下。王利訴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書遺囑繼承遺產;王勝則手持公證遺囑提出反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老王生前所立兩份遺囑都符合法律規定。但由于前一份是公證遺囑,后一份是自書遺囑,而根據《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規定,自書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據此,法院判決按公證遺囑內容對老王的遺產進行分割。
公證人員提醒立遺囑人,訂立公證遺囑后,如果立遺囑人因種種原因打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應向公證處提出辦理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申請,重新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