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情況下,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寫清楚自己要交代的問題,一般還是可以的。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首先要寫明立遺囑人的個人情況,比如姓名、性別、年齡等,按照身份證上的寫就可以了,最好寫上身份證號碼。
第二,要寫明立遺囑人財產的情況,比如房屋的坐落、房產證號,動產的地點等等。
第三,要寫明繼承人的情況以及繼承人和立遺囑人的關系。
第四,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書遺囑要親自書寫等。
第五,有時間和立遺囑人的簽字。
當自書遺囑在產生糾紛的時候,如果有繼承人不認可是立遺囑人自己書寫又找不到其他證據的,法院不會認可遺囑的效力。所以,自書遺囑可以請幾個沒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見證人,并在遺囑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