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兩兒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慮自身年邁體弱,且女兒已經出嫁他處,故準備立一份遺囑,將遺產留給兩個兒子王剛、王強。2006年10月,王某將兩個兒子召集到身邊,并讓一位鄰居作為見證人,由鄰居執筆,王某立下遺囑,將遺產全部分給兩個兒子。遺囑立完后,在場人和見證人全部簽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兩個兒子王剛、王強按照遺囑分割了遺產,但遭到王某女兒王紅的反對。王紅認為自己是法定繼承人,且父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該份代書遺囑應為無效,遂起訴要求與王剛、王強一同按份繼承父親遺產。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王紅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享有繼承權。
律師釋法:
當遺囑人不能或不愿親筆書寫遺囑時,可以制作代書遺囑。因遺囑行為是單方行為,遺囑人只需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獲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遺囑人有權通過遺囑剝奪其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兒王紅已出嫁,且有正常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故王紅以自己是法定繼承人,且父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為由,要求認定該遺囑無效,理由不能成立。
但依照法律規定,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且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均不能作遺囑的見證人。
在本案中,見證人的數量符合法律規定,但代書遺囑的見證人王剛、王強同時系王某的遺產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的合法見證人。因此,該份代書遺囑屬于無效。王某的女兒王紅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