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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在遺產分割的時候,幾個繼承人分別拿出內容不同遺囑的情況時有出現,遺囑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再讓他表態,認定哪一個是其本意。法律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可以用推定的方法來確定遺囑的效力。
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形式,是指遺囑人變更和撤銷遺囑的意思雖未明確表示出來,但法律以其行為推定遺囑人的遺囑已作有變更或撤銷。遺囑人立遺囑的意思表示.一旦為法律所推定變更或撤銷,原有遺囑即被改變或取消,有關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就不能憑借原有遺囑主張自己的權利。
法律推定遺囑人變更和撤銷遺囑的,主要有下述幾種情形: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其內容相抵觸的,推定變更和撤銷先立的遺囑。《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不相抵觸的,其所立的數份遺囑都有效;如果遺囑人所立的數份遺囑,有內容相抵觸的部分,則就其抵觸部分應當以最后所定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所立數份遺囑的形式不同,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的內容為準,公證遺囑沒有處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囑人立有數份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2)遺囑人同時立有數份遺囑,并且內容相抵觸的,推定抵觸的內容已被撤銷。例如,某遺囑人同一天立有兩份遺囑,對其房產的處分迥異,其子女你爭我奪.互不相讓,此時則應推定被繼承人的房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致使遺囑的全部或部分內存無法執行的,推定原遺囑已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則推定遺囑已被撤銷。遺囑于繼承開始時才發生效力,但在遺囑生效前,遺囑人故意將其所立的遺囑銷毀的、通常應推定遺囑人廢除了原遺囑。但是,公證遺囑具有的證明效力不因遺囑人銷毀了遺囑公證證書而失效。他人毀壞遺囑的,不能發生撤銷遺囑的效力;遺囑因保管不善被損壞或丟失的,如被老鼠施走、咬壞等,如有證據證明原遺囑確系遺囑人所立,并出于其意思表示的,應當確認原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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