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的效力規定
送達完成的標志是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是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的憑證。司法人員應重視送達回證,并要求受送達人或受委托的單位寄回送達回證。送達一經完成即產生送達的效力。所謂送達的效力,是指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經送達后所產生的必然法律后果。即產生實體權利義務方面的法律后果。如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書、調解書送達后,義務人即應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有權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第二,程序上的效力,即產生訴訟法律關系上的效力。如起訴書副本送達后,被告人即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傳喚當事人出庭的傳票送達后,當事人有義務出庭進行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