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多份遺囑并存如何認定效力?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個遺囑人立有數份在內容上不同的遺囑的現象,這時應區別情況確定各個遺囑的效力。
案例:
魯南某鎮農民王老漢有兩個兒子,均已結婚成家另過。王老漢早年做過木匠和泥瓦匠,積攢了7萬元存款。1996年,王老漢的老伴兒去世后,大兒子王大主動請父親與他們一起生活。1999年,王老漢到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公證遺囑,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7萬元存款中3萬元由次子王二繼承外,其余4萬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兒子繼承。公證遺囑訂立不久,王老漢突患中風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遺癥。剛開始時,王大夫婦還能精心照顧,可時間一長就逐漸厭煩起來。此時,王二便主動將父親接到自己家里照料日常起居。2003年5月,王老漢覺得起初訂立的遺囑不妥當,于是重新親筆自書了一份遺囑,寫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萬元歸王二所有,其他2萬元存款及物品歸王大繼承。今年初,王老漢病逝。在清理遺產過程中,兩個兒子為分割遺產爭執不下。王二首先訴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書遺囑繼承遺產;王大則手持公證遺囑提出反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漢生前所立兩份遺囑都符合法律規定,均為有效遺囑。但由于前一份是公證遺囑,后一份是自書遺囑,而自書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據此,法院判決按公證遺囑內容對王老漢的遺產進行分割。
點評: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個遺囑人立有數份在內容上不同的遺囑的現象,這時應區別情況確定各個遺囑的效力:
首先,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被確認為全部無效后,全部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法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偽造、篡改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該財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遺囑被確認為部分無效后,如果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仍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無效部分屬于遺產,則該部分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遺囑繼承。
其次,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抵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第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抵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繼承法》第20條第2款“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處理。(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為什么公證遺囑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呢?這是因為,公證員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其所辦理的遺囑公證,具有真實、可靠、方式嚴格、證明力強的特點,可以有效杜絕繼承人、代書人、見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遺囑內容進行偽造和篡改,具有無可爭執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證據性;同時,從遺囑人的角度講,代書等其他形式的遺囑與公證遺囑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偽造和篡改,如果允許其變更、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會使遺囑人產生不安全感,擔心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偽造遺囑來否定公證遺囑的效力。
第四,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后的,這些遺囑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本案中,王老漢一先一后訂立的兩份遺囑,即屬于上述類型中的第3種類型,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那么,訂立公證遺囑后,如果立遺囑人因種種原因打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應向原受理公證處提出辦理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聲明書申請,并在撤銷、變更聲明書或新立遺囑中寫明原立遺囑的時間、經辦公證處和公證書編號,并將聲明書或新立的公證遺囑文書附原公證書卷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