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作廢的公證遺囑
三年前,胡爺爺的老伴癱瘓在床,他們的三個兒女輪流照顧母親,直到母親去世。胡爺爺為了替兒女消除矛盾,便在孩子們的陪同下到公證處公證了遺囑,表示自己去世后所有遺產三個兒女均分。然而老伴去世的這兩年,胡爺爺的兒子很少來看望他,雖然每月兒子都給他生活費,但就算他生病住院,兒子也找借口推辭不愿伺候。胡爺爺很寒心,總是念叨要重新立遺囑,不再把遺產留給兒子。前不久,胡爺爺在醫院突然去世,而他最終對遺產的留言兒子并不承認。他的兒子認為父親的遺囑應該以公證過的為準。
律師解析
胡爺爺在遺囑公證后的這兩年多時間里兒子對待他的態度變化讓他也有了改變遺囑的想法,這也是人之常情。不過胡爺爺應該在想清楚后到公證處變更或撤銷公證的遺囑,如果只是嘴上說說氣話,其實并沒有真正改變這份遺囑,因此他所公證過的遺囑還是有法律效力的。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如果通過公證方式立遺囑后,想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仍須通過公證的方式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打印出來的遺囑
黎女士的丈夫尹某一年前查出患有肝癌,并已是晚期,確診后尹某想到了留遺囑,便用電腦打印了一份遺囑,稱將自己名下的兩套房產均留給黎女士和兒子,末尾留下了他的名字。然而在尹某去世后黎女士將遺囑拿到公婆面前卻沒有得到公婆的認可,公婆認為打印的字并非兒子的親筆字跡,他們仍然要和黎女士爭奪兒子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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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并簽名,注明年、月、日。而打印的遺囑的效力是有爭議的,需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這樣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遺囑。由此分析,尹某的遺囑具有其親筆簽名確認,如果經過核實,尹某生前也并無其他遺囑的情況下,該遺囑應該被承認。
其它遺囑的形式和效力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五種形式。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
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由于其非自書性,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因此能自書的最好就不要代書,這樣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成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另外,《繼承法》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