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遺囑的效力并不難判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情況1: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公證遺囑指經(jīng)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在遺囑的各種法定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因為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直接申請辦理,這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nèi)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但做了公證遺囑,也不表示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只有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才是效力最高的遺囑,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公證遺囑是無效的。
相關案例:趙先生夫婦生前在某公證處做了公證遺囑,將其沒有辦理房產(chǎn)證的家庭自建住房指定由小兒子繼承。趙先生夫婦去世后,小兒子依據(jù)這份公證遺囑向居住在房內(nèi)的哥哥主張繼承。哥哥認為住房是其部分出資建成的,屬于與父母共有,對弟弟的要求表示拒絕,并以公證處在遺囑人沒有房產(chǎn)憑證的情況下就出具遺囑公證違法為由向區(qū)司法局提出申訴。區(qū)司法局做出了公證書內(nèi)容正確,予以維持的決定。哥哥便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公證處在遺囑人沒有房產(chǎn)憑證的情況下,出具遺囑公證書違反了有關遺囑公證的法律規(guī)定,判決撤銷區(qū)司法局的維持遺囑公證的決定。
情況2:無效代書遺囑害人不淺
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nèi)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又稱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于遺囑見證人證明的真?zhèn)沃苯雨P系到遺囑的效力和遺產(chǎn)的處置,因此繼承法對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作了規(guī)定,下列3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此外,不能作為見證人的“繼承人”不僅僅指遺囑繼承人,也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是遺囑的直接受益人,但其他繼承人與遺囑人的遺產(chǎn)也有著直接利害關系,如果允許他們作為遺囑見證人,將會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
相關案例:王老太太有兩個兒子,年老后一直與長子共同居住,與長孫的感情較好。當老太太70多歲時,她到某律師事務所,委托該所代寫遺囑,將自己名下所有財產(chǎn)都由長子繼承。律師事務所的蔣律師與王老太太的弟弟在蔣律師為王老太太草擬的遺囑上簽名作了見證人。不久后,王老太太病逝。長子持此代書遺囑主張繼承遺產(chǎn),但遭到次子的反對,于是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這份代書遺囑中一個見證人是王老太太的弟弟,是遺囑人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此份遺囑因不滿足形式要件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王老太太的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長子、次子均分。
情況3:無立遺囑能力自書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此外,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chǎn)處分的內(nèi)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沒有相反證據(jù)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同時,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其在無行為能力時訂立的遺囑仍屬無效遺囑。相反,如果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立遺囑后喪失的,其有行為能力時訂立的遺囑仍然有效。
相關案例:小麗4歲時父母因車禍雙雙身亡,給其遺下一套房屋、數(shù)十萬元的存款。小麗一直由祖父母撫養(yǎng)。不幸的是小麗8歲時患上了白血病。住院治療期間。小麗的姥姥給了她很多照顧和安慰,知道姥姥家因原有住房拆遷而租房居住時,小麗就寫下了“等我死后將我的房子給姥姥住”的“遺書”。11歲時,小麗不治身亡。小麗的舅舅拿著這份“遺書”代姥姥到法院向小麗的祖父母主張房屋的繼承權。法院認為,小麗的所謂“遺書”,雖然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但其寫遺囑時僅有9歲,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小麗所立遺囑無效。法院判決小麗名下的房屋由其祖父母和姥姥及其他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情況4:某些行為可以撤銷遺囑
遺囑具有可撤回性,在遺囑發(fā)生效力前,也就是遺囑人死亡前,遺囑人可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但要以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如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只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后才有效。
除了明示撤銷、變更外,遺囑人雖沒有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設立的遺囑,但法律可以根據(jù)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有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意思表示,并實際產(chǎn)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法律后果。遺囑人的下列行為可以引起法律的推定:遺囑人立有數(shù)份遺囑,且內(nèi)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這是法律推定的后立遺囑變更,或撤銷了原立遺囑;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法律推定原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法律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
相關案例:周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在其丈夫去世后,周女士請來親戚朋友見證,立下遺囑,死后將兩套房屋分別由子女繼承。后周女士生病,女兒對其照顧較多,兒子不管不問,周女士就將兩套房屋過戶到外孫名下。周女士死后,兒子以遺囑主張對房屋的繼承權,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周女士將房屋產(chǎn)權過戶到外孫名下的行為實際上變更了其遺囑的內(nèi)容。最終,判決駁回了兒子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遺囑繼承在生活中時常出現(xiàn),與很多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其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遺囑的效力。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5種遺囑形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每種遺囑形式都有法律規(guī)定的相應的生效要件,如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有行為能力、口頭遺囑要求必須在緊急情況下采用、公證遺囑要求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除自書、公證遺囑外,其他遺囑均要求有見證人見證等等。除此,立遺囑人還有很多行為可以引起原遺囑的變更或撤銷。這些法律知識都應為人們所熟知,并能靈活應用,否則,就會出現(xiàn)問題,產(chǎn)生糾紛,帶來訴累,造成經(jīng)濟損失,嚴重的可能引發(fā)親情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