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共同遺囑?
所謂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各自獨立的數份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而實質意 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于同一遺書上。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 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于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
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表現: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2、夫妻共同遺囑有效嗎?
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夫妻之間經過商量,對共同財產采取一致意見,用同一個遺囑的方式處理死后的財產。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是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遺囑處分的對象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依“法無禁止便可行”的法律原則,夫妻雙方可以用共同遺囑形式來處分其共同財產。在這里,還要說明的是,一方死后,活著的一方是沒有權利代替死者立遺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