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可以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指定其信任的人執行遺囑。被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但指定繼承人之外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要有遺囑人在遺囑中的指定;
第二,被指定的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人的義務。遺囑人用遺囑指定執行人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只要遺囑人一經指定,即具有法律效力。遺囑人死亡后,被指定的執行人即可執行遺囑。
但是,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均未對遺囑執行人的法律地位、遺囑執行人的權力義務作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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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的分類
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