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未具體規定遺囑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從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看,遺囑執行人應具有以下義務:
①清理登記遺產。由于遺囑的訂立至遺囑生效,一般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遺囑中所指定的遺產可能發生變化,或者遺產仍混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之中。因此需要清理,如果遺產項目較多,有編制清冊的必要時,應編制遺產清冊,遺產清冊中應載明遺囑人死亡時應屬于他的全部遺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債權和債務的價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清冊應在執行人交付遺產之前或同時交與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也有權請求執行人編造和交付遺產清冊。
②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在繼承人分割遺產或受領遺贈財物之前,遺囑執行人應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以防止遺產被毀損、滅失等情況的發生。管理和保護遺產,是指管理和保護遺囑中所處分的遺產,對遺囑中未作處分的遺產,遺囑執行人自然無權管理。管理遺產所需的費用,應從遺產中扣除或由繼承人承擔。
③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分割給遺囑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隨意地改變遺囑內容。如因其故意或過失給繼承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非因可歸責于自已的事由受到損害時,可請求繼承人賠償。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所需的執行費,應從遺產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