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請問:受遺贈人、遺囑繼承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人生前所作的遺贈公證書、遺囑繼承公證書是否就是,"受遺贈證明、(遺囑)繼承證明"?是否需要另作公證?為什么?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