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黃老漢有6個子女,其中四兒子黃云因患病先于黃老漢死亡,當時四兒子的子女黃志生、黃志琴尚年幼。其后不久,黃老漢立下遺囑,將其所有的6間房屋及日用家具由其兩個女兒繼承。為此,黃老漢的四兒媳鄭某提出異議:公公所立遺囑不應剝奪兩個未成年的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要求從遺產中給未成年的代位繼承人黃志生、黃志琴保留一定的繼承份額。
請問:遺囑繼承能剝奪代位繼承權嗎?
對于代位繼承權,該權利究竟是在何時產生的呢?
個人認為:
1.如果該權利產生于代位繼承人父母死亡時,則與一般的繼承權一樣,屬于期待權,并不能對抗遺囑。
2.如果該權利產生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則其更不能對抗遺囑,其必須適用于法定繼承。
這樣的話,代位繼承是不能對抗遺囑繼承的。
望各位積極討論。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