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一、遺囑形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一)錄音遺囑的立法缺陷與完善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磁帶、錄像磁帶記載遺囑內容的遺囑。錄音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相比有信息量大,內容豐富,形成快捷,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點。但錄音遺囑有其自身的缺陷。主要體現在:1.見證人見證的內容、程序不清,見證作用難以體現。見證人"在場見證"的作用是為了確保遺囑的真實性,這直接關系到錄音遺囑的效力。2.錄音遺囑內容的真偽難以辨別。錄音遺囑是使用錄音設備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錄入磁帶用以保存的,但人的聲音經過錄音后,會發生一定量的音變,錄放設備以及磁帶質量的好壞也直接錄音效果。其二,遺囑人制作錄音遺囑時,如果處于患病期間,也會影響發音,使錄音遺囑聽起來與遺囑人平時的發音有所不同,而引起爭議。鑒于此,筆者認為應對錄音遺囑的條文作如下修正完善:1.錄音遺囑應記載遺囑人以及見證人的身份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2.錄音遺囑應當記載作出遺囑的時間和地址,以便確認錄音遺囑的效力。3.錄音遺囑錄制完畢后,經回放校對無誤后,應當將錄音遺囑的載體封存,并由遺囑人、見證人共同驗證、簽名,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見證人保存。(二)口頭遺囑的立法缺陷與完善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