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江中鶴
前妻臨終立遺囑
1997年春,27歲的伍中從農(nóng)村到縣城做服裝生意,后對同行的離異少婦江梅盟生愛意,次年3月兩人結了婚。
江梅與前夫生有一個3歲的兒子李揚。離婚時,約定孩子由江梅撫養(yǎng),前夫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8萬元,還另外補償江梅5萬元,因此在與伍中結婚前,江梅就修建了一幢樓房,與母親和兒子生活。伍中與江梅結婚后入住江梅家,一家人互敬互愛,其樂融融。
2000年6月3日,江梅突患胃癌。治療期間,江梅的情緒十分低落。她擔心伍中再婚后兒子李揚無人照顧撫養(yǎng),便在臨終前請來兩位親戚作見證人,當著母親王新花和伍中的面,請人代書立下一份遺囑:一、江梅去世后,屬于江梅所有的房屋一棟由伍中與李揚各享有一半,存款15萬元伍中享有5萬元,李揚享有10萬元。但伍中必須履行照顧撫養(yǎng)繼子李揚的義務。如果伍中再婚,在李揚未成年前,伍中不能生育小孩。伍中盡了上述義務及遵守上述約定,方可實現(xiàn)上述繼承權,否則,伍中喪失繼承權。二、在繼承權未實現(xiàn)前,戶名為江梅的房屋產(chǎn)權證一本由王新花保管,李揚的撫養(yǎng)費8萬元由王新花保管、開支;江梅的遺產(chǎn)存款15萬元由王新花保存。
再婚生育起紛爭
妻子去世后,岳母王新花以居住不便回到自己家里居住,繼子李揚則隨伍中生活。王新花從她保管的女兒存款中拿出2萬元讓伍中繼續(xù)經(jīng)營服裝批發(fā)生意。
2001年11月,伍中與一位名叫孫彩紅的姑娘相戀。為了不讓孫彩紅知曉前妻留下的遺囑內情,伍中不止一次向孫彩紅提出要求:"繼子李揚沒了母親,親生父親又不管他,我們結婚后暫時不要小孩,等他長大懂事后再生孩子吧。"孫彩紅開始還覺得伍中挺有人情味,熱戀中的她也就答應了。
次年3月,伍中與孫彩紅結婚。孫彩紅跟隨伍中做生意,并精心照料李揚的生活起居。
同年9月6日,孫彩紅經(jīng)檢查懷孕了,因伍中外出進貨未回,便想給娘家人寫封信征求意見。當她寫完打開丈夫的抽屜找信封時,卻翻出了江梅的遺囑,這才明白丈夫推遲生育的真正原因。孫彩紅認為伍中沒有骨氣,為了換取前妻那筆遺產(chǎn),竟然要犧牲她的幸福。一氣之下,孫彩紅跑回了遠在300多公里的娘家。
事后,伍中多次趕到岳母家苦口婆心地勸孫彩紅不要把孩子生下來,可孫彩紅不聽。2003年7月,孫彩紅在娘家產(chǎn)下一女嬰,取名伍敏。
孩子生下來后,伍中懇求岳父母做孫彩紅的工作,要她暫時不要回家,孩子的出生一定要瞞住王新花。岳父母的苦苦相勸,孫彩紅最終答應了。
由于生意不順利,伍中手中沒有什么錢,而伍敏的日常生活開支也不小,更要緊的是伍敏因病住院花了不少錢,每當孫彩紅回家向伍中要錢時,沒錢的伍中即使掏遍身上的錢都無法滿足孫彩紅的要求,而伍中一時又不敢開口向王新花要錢,孫彩紅就誤認為,伍中的心里根本沒有她和女兒伍敏。
今年3月26日,一直住在娘家的孫彩紅一紙訴狀將伍中告到法院,要求與他離婚。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孫彩紅與伍中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判決不準離婚。沒幾天,孫彩紅再次起訴,要求伍中支付女兒伍敏的撫養(yǎng)費。法院審理判決伍中每月按時給付女兒伍敏的撫養(yǎng)費200元。
遺囑繼承依法斷
直到這時,王新花才知道,伍中與孫彩紅竟然瞞著她生下了女兒。她心里十分惱怒。
看到法院的判決結果,王新花認為,伍敏的撫養(yǎng)費有著落了,而她外孫李揚的日子將會不好過了。于是她把李揚接到自己家里照料,后來又以伍中違反女兒江梅臨終前的遺囑約定,在李揚未成年前與妻子孫彩紅生育女兒為由,認為伍中已喪失對江梅遺產(chǎn)的繼承權。伍中與王新花為此多次協(xié)商都不歡而散。
2004年6月8日,伍中以遺產(chǎn)繼承為由起訴王新花和李揚,要求對江梅的遺產(chǎn)進行分割。他在訴狀中稱:自己與江梅結婚后,雙方共同經(jīng)營服裝生意,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的財產(chǎn)應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理應進行平等分割。由于自己不懂法,江梅在遺囑里不但剝奪了自己的共同財產(chǎn)分割權,而且還為自己設置了若干的非法定義務,導致自己造成誤解,使自己再婚后因生育子女與妻子發(fā)生矛盾與糾葛。最后表示愿意將李揚撫養(yǎng)成人。
王新花及李揚的訴訟代理人答辯稱,伍中與江梅結婚的時間很短,江梅的那筆存款與修建的房屋是其個人的婚前財產(chǎn)。而且江梅的這份遺囑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她對屬于自己的財產(chǎn)完全有權處分。因此遺囑合法有效。而伍中違反遺囑的約定,自然就喪失了繼承權。王新花同意將其繼承份額轉讓給李揚所有。
休庭后,法官經(jīng)過調查認定,伍中與江梅結婚后,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的財產(chǎn)折合人民幣共計5萬元,其他為江梅個人的婚前財產(chǎn)。
法院審理后認為,江梅所立遺囑是其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部分依法有效,應予執(zhí)行,但把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作為個人財產(chǎn)所立的遺囑部分內容,實質上剝奪了伍中的法定繼承權,應屬無效條款,依法應按照法定繼承規(guī)定處理。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在戶名為江梅的存款15萬元中,伍中與江梅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5萬元,伍中享有份額為2.5萬元,另外繼承份額為1萬元,共計3.5萬元。另外的11.5萬元歸李揚繼承;戶名為江梅的二層磚房一棟,歸李揚繼承,但伍中享有一年的居住使用權。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合法的遺囑才有效
●莫遠文
我國《繼承法》明確賦予公民有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的權利。因此,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chǎn)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的基本特征是: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遺囑必須是書面的,只有在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失效;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chǎn)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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