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我國繼承法第19條明確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實踐中對繼承法規定的"必要遺產份額"的稱謂不一,有的稱為"必留份",有的稱為"特留份",還有的直接引用法律的術語,稱其為"必要的遺產份額"。但這種必留份不等同為是"應繼份"。必留份是保障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財產份額,如對于未成年人而言,應當包括撫養費和教育費,對于殘疾人和老人而言,應當包括生活費和醫療費等,必留份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而定,既可能大于繼承人的"應繼份",也可能小于繼承人的"應繼份"。在必要時,甚至全部遺產都當做必留份,也符合法律的規定。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