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1、遺贈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而遺囑繼承的對象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根據《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2、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明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受遺贈;而遺囑繼承中沒有明示放棄即視為接受繼承;
3、受遺贈人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而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4、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二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