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產品質量律師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是父女關系,且被告甄葦莉尚在校讀書,被告甄永生將該樓房產權轉為其女兒甄葦莉所有,既沒有征得甄龍泮以及甄龍龍泮的全體家屬同意,也沒有充分的付款證據證明售給甄葦莉。兩被告的行為顯屬惡意串通侵害了該房產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應視為無效,應承擔民事責任?,F原告起訴請求有理,應予支持。據此作出判決:一、被告甄永生將廣州市越秀區人民中路463號樓房產權轉歸給被告甄葦莉所有無效;二、被告甄葦莉應將廣州市越秀區人民中路463號樓房所有權返還給原告甄永順所有,并與原告甄永順辦理該房產權轉戶手續,被告甄永生負辦理樓房產權轉戶連帶責任。樓房產權轉戶一切費用由兩被告負責交納。上述判決,自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執行完畢。本案訴訟費4050元,由被告甄永生、甄葦莉負責交納。
上訴人甄永生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主體不符合民事實體法律和訴訟法律規定,其訴狀簽名真實,致使一審訴訟程序錯誤,對本案重大事實認定不清,錯誤認定上訴人的合法授權代理己經終止。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作出改判。
上訴人甄永生對其陳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有:1、甄永生代甄龍泮交納人民中路463號重置價款68049.00元;2、甄永生代甄龍泮交經租戶發還手續費17704.00元;3、甄永生代甄龍泮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76952.00元;4、甄永生代龍泮交納產權登記費稅28125.00元;5、甄永生代甄龍泮交納產權登記費等(4張收據)合計1363.00元;6、甄永生代甄葦莉交納房地產交易服務費及手續費(3張收據)合共50825.00元。上述六份證據證明上訴人甄永生代甄龍泮墊付該房屋一切費用及辦理了房屋過戶經甄葦莉手續費。
被上訴人甄永順答辯: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無理上訴。
被上訴人為其辯解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但對上訴人提供第1、2份證據有異議,認為是他本人出資9萬元給上訴人的老婆交納的房屋費用,對第3、4、5、6份證據無異議。
根據上述當事人確認的證據、事實以及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認證,本院因此確認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實。
遺囑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求繼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遺囑繼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為,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顧遺產繼承權欄目為您介紹了遺產繼承的法律常識,與需要的朋友們共享。另外,還有遺囑繼承等相關內容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