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都屬于公民);后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后,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訪放棄接受遺贈。費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證的要交很少的費用。
相關知識
遺贈與贈與的區別在于:
(1)贈與是合同關系,是雙方法律行為,經要約與承諾取得一致,才能成立;遺贈是單獨行為(單方法律行為),依照法定的方式作出即可。
(2)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于其成立時生效;遺贈于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3)贈與合同是不要式行為;遺贈以遺囑為之,遺囑為要式行為。
(4)贈與(一般是)是贈與人處分生前財產的行為;遺贈為遺囑人對死后財產歸屬作出決定。 注意: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的贈與合同,也是雙方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