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高科技迅速發展的今天,錄音機、錄像機、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微信、QQ等進入到日常生活,隨之而來的,有人開始用錄音、錄像、電子郵件、微博等方式立下遺囑,甚至有人在網上設置網絡遺囑保管箱,定制“人生黑匣子”。
然而與高科技的迅速發展相比,繼承法自頒布后,已近30年沒有修改,除了錄音遺囑外,其他的高科技遺囑方式都沒有規定。但是,這些高科技遺囑已進入審判實踐,成為不能回避的事實。那么,如果用這種方式訂立了遺囑,其效力究竟如何呢?
郵件博客遺囑難被認定有效
在郵件、博客、微博幾乎人手一個的今天,人們日常生活的很多事情通過這些途徑聯系,表達,也有人開始嘗試用這種方式訂立遺囑。尤其是微博興起后,通過微博立下遺囑遺言的也很多,一度被網絡瘋傳。然而,這些遺囑真的有效嗎?
趙先生和李女士都是科技人員(航天部的科技人員),常年在衛星發射中心,很少回北京,趙先生積勞成疾,一直生病堅守在工作崗位上,由于女兒和兒子在北京上學,平時的通信都是電子郵件和電話。為了防止后事出現問題,趙先生將遺囑用電子郵件的方式發給了兒子。他在遺囑中稱:將自己的房子留給兒子,存款20萬元留給女兒,書籍贈給單位。
不久趙先生去世,兩個孩子因為房產發生矛盾。趙先生的兒子出示了父親的電子郵件遺囑,要求以此繼承房產。但他的女兒稱,這封電子郵件雖由父親的郵箱發出,但不能確定是不是父親書寫的,電郵上也沒有父親的簽名,所以該遺囑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爭議的電子郵件遺囑雖是由趙先生的郵箱發出,郵件的內容表達了對財產的處分內容,也有趙先生的名字,但該郵件遺囑并沒有趙先生的親筆簽名,是否為趙先生所發出,也不能完全確定。因此,不能確定該遺囑為趙先生的自書遺囑,該郵件遺囑無效,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官釋法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
海淀法院的法官認為,為了適應電子數據發展的需要,《民事訴訟法》于2012年修訂時,將電子證據列為法定證據,使審判實踐中確定電子數據證據的效力有法可依。“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微信、QQ聊天記錄都屬于電子數據,可作為證據使用,并且可以被法院采信。”
“但由于網絡電子證據都存儲在網絡上,存在一些自身的缺陷。”孟法官進一步列舉說,第一,網絡電子證據不易確定作者,雖然有的用戶進行了實名認證,但這些認證不能直接證明該用戶上的信息資料都由此人發出,有時可能為其熟人發出,也可能為黑客發出。第二,網絡信息發出后,可以很快地刪除或者修改,很容易被改變。第三,這些信息的簽名難辨真假,絕大多數沒有簽名,有的名字也是打印上去的,在法律上并不被認可。
“因此,如果僅僅有這些網絡上的文字資料,而沒有該資料是誰發出去的證據,這些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則很難被法院采信,網絡上的電子遺囑也多是無效的。”
沒見證人錄像錄音遺囑屬無效
錄像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立遺囑時的現場情況,完全還原已逝的事實,相比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書面的遺囑形式,錄像遺囑更為直觀,能夠清晰地反映出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客觀意愿等,在還原真實方面比其他遺囑形式更有優勢。然而遺憾的是,繼承法并沒有確認這一遺囑的效力,目前只能參照錄音遺囑的方式處理。
家住通州區的王老先生和王老太生有三個子女,其中大兒子夫婦與二老很少交往,女兒則遠嫁天津,平時也很少回北京照顧。平時老兩口和二兒子一起生活,一家其樂融融,為了表彰二兒子的孝心,老兩口決定將房子留給老二。他們讓二兒子找來紙筆,代自己書寫遺囑,內容是“將老兩口的房子遺留給老二,他人都不得干涉”。隨后,老兩口在遺囑上簽了字。為了紀念這有意義的時刻,老二的女兒對全程進行了錄像。
果然,王老先生和王老太去世后,大兒子和女兒要求分割房產,二兒子拿出父母的遺囑和立遺囑時的錄像。但大兒子和女兒認為,這份遺囑是由老二代寫的,老二又是繼承人,屬于利害關系人,所以該遺囑是無效的,應該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割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先生夫婦的遺囑由其二兒子代寫,其二兒子為繼承人,確屬利害關系人,不能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雖然該遺囑有老兩口的簽字,對立遺囑的過程也有錄像,明確記錄了老兩口愿意把房產留給二兒子的意思,但由于沒有見證人,因此該錄音遺囑無效。
法官釋法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官認為,雖然錄像比文字和錄音更具有優勢,更能還原客觀事實,但由于錄像遺囑在繼承法中沒有規定,對其效力的認定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由于錄音是錄像的一部分,因此對此可按照錄音遺囑的規定處理。除了有錄像外,還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僅僅有錄像,該遺囑仍然是無效的。
此案中,既有代書遺囑,又有錄像,如果二者都有效果,則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可惜的是,該代書遺囑由作為老二的繼承人代寫,老二屬于利害關系人,違反了法律關于利害關系人的規定,為無效遺囑。錄像遺囑雖然反映了立遺囑的事實,但沒有他人見證,缺乏見證人這一遺囑形式要件,所以也是無效遺囑。
法官提醒
法官說,由于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落后于高科技發展的形式,導致對采用錄像、打印、電子郵件、博客、微博、QQ即時聊天、網絡遺囑保管箱等方式訂立的遺囑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其效力只能依照現有的遺囑形式進行確定,在效力認定上顯得有點苛刻。比如錄像這種能夠還原遺囑人立遺囑的當時情況的遺囑形式,仍需要見證人,顯然與立法的精神有相悖之處,也由于遺囑形式要求得嚴苛,導致打印、電子郵件、博客、網絡遺囑保管箱等新興遺囑形式,在實踐中很難被認定。因此在立遺囑時,最好選用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