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遺囑可以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
遺囑繼承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五)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六)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八)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十)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十一)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對遺囑的有效性及最終有效性進行判定,并解決實踐中經常出現的遺囑繼承糾紛。在遺囑繼承中,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遺囑是有效可執行的遺囑,但繼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遺產,也就是說,如果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