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繼承法》關于繼承順序的規定是依據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而制定的。一些人指出,由于我國國情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獨生子女數量逐步增加,僅以近親和婚姻關系作為繼承人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實際,未來很可能會出現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此外,關于繼承順序的規定上,現行《繼承法》只規定了兩種繼承順序,似乎過于狹窄,很難完全達到繼承的全部需要,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
隨著今后一個階段我國公民家庭構成格局的重大變化,法定繼承人的數量將會顯著減少,相關人士提出的擔憂不無道理,理應在《繼承法》修訂的過程中適當增加繼承人的數量,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但是現行法律制度中的一些指導性原則應當予以堅持。例如仍然規定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緣關系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等等。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父母的繼承順序問題。按照現有規定,父母往往被視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順序位于配偶及子女之后的下一個層級之上。有人認為,公民因意外身故后,往往不能很好地履行贍養義務,父母需要給予一定的照顧,理應成為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這樣符合我國長期倡導的尊老之風,也能夠使失去贍養權的老人獲得較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因此,建議將父母列入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之中。此外,還應該在現有《繼承法》兩個繼承順序的基礎上增加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規定四等親的直系或旁系血親都可以作為遺產繼承人,本著血緣優先原則,在這個范圍內劃定遺產繼承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