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沈兩口子有4個子女,除大女兒沈甲在身邊照顧外,其他三個兒子都在外地。老沈想把房子留給大女兒,老伴不同意。于是老沈自己去公證處立了一份遺囑。現在老沈因病去世,三個兒子也從外地歸來要求繼承房產,平均分割。沈甲不知所措,帶著遺囑尋求律師幫助。
山東海右律師事務所燕英律師認為:我國的《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辦理;有遺囑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沈甲和三個弟弟均是法定繼承人,均有權繼承房產,但因為老沈立有遺囑,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老沈的妻子和子女繼承老沈的房屋權屬應當按照遺囑進行繼承。老沈在公證處所立遺囑稱:“我和莊某(妻子)及沈甲(女兒)共同共有坐落于××路××號××小區9號樓301室的房屋一套,【《濟南市房地產權證》編號濟房權證××字第0××××9號,建筑面積120.26平方米】。上述房產中屬于我的財產份額在我去世后由沈甲繼承。”
由此,按照遺囑繼承,沈甲繼承該房屋后擁有房屋的三分之二的產權,母親莊某擁有三分之一的產權,三個弟弟與該房屋的權屬無關。如果遺囑繼承產生糾紛,一家人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起訴至法院處理。沈甲可攜帶訴爭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書、遺囑及公證處開具的證明來舉證證明自己的房屋權屬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