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前,許老太的老伴去世后,許老太含辛茹苦把一雙兒女拉扯大。幾年前,許老太用自己的積蓄購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此居住,但兒女很少回家照顧她。近來由于房價不斷攀升,一雙兒女說服許老太提前立下了遺囑,將該房屋留給他們,但其后以多種理由拒絕照顧許老太。如今許老太身體每況愈下,飲食起居基本上由外甥女伍女士照料。去年,許老太病重入院,為報答伍女士多年來的照顧,遂立下遺囑,將自己的房屋遺贈給伍女士,并辦理了該份遺囑的公證手續。許老太去世后,一雙兒女和伍女士因房屋的繼承問題發生糾紛,并對簿公堂。經法院審理判定,許老太的房屋由伍女士繼承。
哈爾濱市北方公證處公證人員介紹,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在我國,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共存,并且內容相抵觸,則公證遺囑的效力大于自書遺囑。
公證人員提醒,公證遺囑只能在遺囑人生前有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辦理。許老太前后立有兩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前一份屬“自書遺囑”,后一份辦理了公證手續,屬“公證遺囑”。經審查,許老太后一份遺囑并沒有違反《繼承法》的規定,并且其在辦理公證遺囑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許老太名下的該房屋應由伍女士接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