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形式主要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立遺囑人如果為了避免繼承糾紛的產生,最好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
王某與張某系夫妻,育有4個兒子,倆人共同享有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區的住房一套。
為了避免今后引發矛盾,張某于2003年3月25日立下書面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給王某。
不料,張某的遺囑并未避免糾紛的產生,王某近日為了確認三明市梅列區的房屋歸其所有,還是一紙訴狀把她的三個兒子、三兒媳婦許某、孫子張某告上法庭。
原來,王某的長子、次子、四子對張某所立遺囑并沒有異議,也同意將訟爭的住房辦理到母親的名下。但王某的三子在張某去世后的第三年也去世了,繼承其份額的三兒媳婦許某、孫子張某并不同意配合王某辦理過戶手續。為了將訟爭的住房過戶到自己的名下,王某只好起訴要求確認其享有住房的所有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訟爭房屋系王某與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一半應為王某所有,其余的為張某的遺產。張某立遺囑將其遺產給予王某,符合自書遺囑的規定,確認訟爭房屋歸王某所有。
法官提示
遺囑的形式主要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如果張某的自書遺囑經過公證,即使王某的三兒媳婦許某、孫子張某不愿意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王某依據公證遺囑可自行到相應的部門辦理。立遺囑人如果為了避免繼承糾紛的產生,最好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