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
1、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受遺贈人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組織或國家,但必須不是立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
遺囑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
2、受遺贈人只有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
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3、對于受贈人繼承的財產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
遺囑繼承人繼承財產的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
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