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有的老人會在不同的時間立不同的遺囑,那么,有多份遺囑遺產該如何繼承?請看資深遺產繼承律師的解讀。
1、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遺囑被確認為全部無效后,全部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法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偽造、篡改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該財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遺囑被確認為部分無效后,如果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仍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無效部分屬于遺產,則該部分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遺囑繼承。
2、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抵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3、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抵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繼承法》第20條第2款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處理。
(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独^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提醒您,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