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實困惑
張某因患腦血栓不能再繼續工作,將產業交給了專業的職業經理人進行打理。盡管通過治療,身體得到了迅速的恢復,但是,張某的衣食起居還是需要有專人照顧。由于張某的兒子工作太忙,沒有時間照顧父親,于是,張某通過家政公司聘請了一位專業的保姆李某打點自己的生活。李某對張某的照顧無微不至。經過李某數月的悉心照料,張某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好,張某對李某也產生了極大的信任。為了感激李某的陪伴和照顧,張某在律師的見證下立下遺囑,在死后將自己產業的一半贈與李某。
2015年2月,張某突發腦溢血死亡。張某的律師拿出了遺囑,但是,張某的兒子認為這張遺囑是父親在受李某脅迫的情況下不得以才寫的,肯定不是父親真實意思的表達,遺囑是無效的。張某財產的繼承應該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而不是根據遺囑分割遺產。
那么,在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繼承采取遺囑繼承優先還是法定繼承優先呢?
■律師說法
本案涉及在立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繼承應遵循的優先順序問題。遺囑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后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托,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張某病后得到了李某全心全意的照料,為了表達對李某的感激,張某立下了讓李某繼承其一半產業的遺囑。這份遺囑的真實有效性可以由律師作證,認定這份遺囑是張某真實意思的表達,并不存在張某兒子臆斷的情況。在立有遺囑的情況下,分割繼承遺產首先要尊重公民生前的個人意志,應當滿足公民生前的愿望,即遺囑繼承與遺贈撫養協議優于法定繼承。所以,本案中根據張某生前的遺囑,李某享有繼承張某一半產業的權利,剩余財產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