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一起關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遺產爭奪戰引人關注。家住京城的王老太為妥善處理身后事,立遺囑讓兒子和外孫女繼承其房產,但同時寫明在其子死后,她留給兒子的房產也由外孫女繼承。然而在王老太逝世后,這份遺囑隨即引發遺產紛爭,其女兒和兒媳鬧上了法庭。
現今,持“祖產”觀念的人還有很多,而類似的遺囑究竟是否有效?訂立這樣的遺囑又能否守得住這“家產”?
案情回放
王老太留下遺囑
給兒子做了主
據了解,王老太有一套公寓住房,是早年單位分的。在老伴去世后,2001年王老太以房改成本價購買了該套公寓房。房產證取得后,該房就登記在王老太的名下,兒子兒媳跟她共同居住。2005年王老太查出身患癌癥,考慮到自己將不久于人世,她訂立了遺囑,將公寓房留給了兒子和外孫女繼承。不過,遺囑里還列明了特殊的一條,從而引發了爭議。
這份遺囑的主要內容是:“我去世后,所住公寓房留給我的兒子趙某、外孫女李某兩個人對半繼承。”但隨后又寫明:“此房不賣直至拆遷。如果兒子趙某在拆遷前去世,他擁有的一半房產給李某繼承;如拆遷時趙某在世,兩人可對半領走拆遷費,滋潤晚年生活。”
2006年6月王老太因病醫治無效去世,此后并未進行繼承析產。不料幾年后,2011年王老太的兒子趙某因突發腦梗,真的離世了,此時該公寓房還未拆遷。趙某的妻子張女士陷入了極度的悲痛中。
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剛辦完喪事,王老太的女兒劉麗就突然拿出了這份老人的遺囑,要求她立即搬離公寓。“我哥在拆遷前就去世了,按照我媽立下的遺囑,這套公寓房都是我們家某的。你不能住在這兒,趕緊搬吧!”
張女士聽后渾身哆嗦,“怎么這房子就沒有趙某的份兒了呢?”可沒幾天,她的小姑子劉麗便將公寓房的門鎖換了,張女士連家也回不去了。
幾經周折,張女士終于從小姑子那里要來了遺囑的復印件,決定向律師咨詢尋求幫助。
律師診斷
1 王老太自書遺囑成立
北京市盛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李律師認為,此案公寓房登記在王老太的名下,依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對其名下的房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據此,就自己名下的這套公寓房,王老太有權利通過遺囑形式作出處分。
王老太所立遺囑屬于自書遺囑。對于自書遺囑,法律規定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況下,遺囑成立。不過李律師認為,遺囑成立,并不等同于遺囑所記載的內容全部有效。
2 遺囑中部分內容無效
王老太在她生前已經立下遺囑,但李律師認為,這份遺囑中部分內容是無效的。
首先,王老太將房屋留給兒子和外孫女繼承,這是老人的真實意愿,而且該遺囑系王老太親筆自書的遺囑,符合我國《繼承法》對遺囑形式的要求。
2006年6月王老太去世,繼承便已經開始。根據王老太所立遺囑,該公寓房應該由她的兒子趙某和外孫女李某各繼承二分之一的房產份額。此時,房屋已經歸趙某和李某共有,王老太沒有權利處分趙某所享有的財產份額。
由上述分析可知,王老太在遺囑中約定:“如兒子趙某在拆遷前去世,其擁有的一半房產給李某繼承”,已經侵害了趙某的財產權益,王老太屬于無權處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不過,李律師在此特別提醒大家注意:雖然此部分內容無效了,但不影響遺囑中其他內容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應當遵照遺囑執行。
3 兒媳可繼承兒子房產
李律師認為,趙某因病去世后,張女士作為趙某的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二人婚后無子女,張女士在她丈夫去世后,有權利繼承丈夫留下的財產,包括這套公寓房中的一半份額。
如果就遺產繼承的事情,張女士與王老太的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一致共識,李律師認為,張女士就只能通過司法途徑來主張權利了。張女士應當以劉麗作為被告。鑒于王老太將遺產中一半的份額給了外孫女李某,因此,張女士應將李某列為第三人提起訴訟。
4 房留給外孫女屬遺贈
王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王老太的父母也均已過世,那么王老太去世之后,她的兒子趙某和女兒劉麗就是法定繼承人。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李律師認為,王老太的外孫女李某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王老太立遺囑將房屋留給外孫女,這實際上屬于遺贈行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而到期沒有表示的,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風險提示
條件太多 遺囑可能無效
不少老年人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在立遺囑的過程中,附上各種條件不讓兒媳等“外姓人”“占便宜”。比如,此案中王老太在遺囑中寫明“房屋不賣直至拆遷”、“如果兒子在拆遷前去世,他擁有的一半房產給外孫女繼承”,就是極為典型的一例。
李律師認為,這種做法看似考慮周全,但實則可能達不到預期效果。因為從法律意義上來講,當繼承發生時,去世的人便已經喪失了對財產的處置權利。房屋理應由遺囑中確定的人或者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那么,財產已經成為繼承人的財產,立遺囑人顯然就沒有權利再對繼承人的財產進行任何處分。而這也是本案王老太所立遺囑中部分內容無效的原因之所在。
因此,老年人在處理身后事時,不要想當然地認為“立了遺囑就可以萬事大吉”。有時候,事情可能并非想象得那么簡單。李律師建議:立遺囑時需要謹慎,否則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激化繼承人之間的矛盾。
律師建議
遺囑形式要合法
勿處分他人財產
李律師建議在立遺囑之前,先了解我國法律對于遺囑形式的要求。
遺囑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對于每一種形式的遺囑,法律規定有不同的條件。原則上,只有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該份遺囑才能成立。
但是,遺囑成立并不意味著遺囑的內容全部有效。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了他人的財產份額,那么該部分內容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不過,這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另外,李律師特別提醒大家:在有多份不同形式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果前后幾份遺囑都是同一形式的遺囑,那么以最后所立的遺囑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