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某年逾七十,早年喪偶,自己辛苦勞作將三個子女拉扯長大。崔甲、崔乙、崔丙都是孝順孩子,對于老人的生活起居也照顧的很是周到,鄰居們都羨慕崔某的幸福晚年。天有不測風云,一日崔某突發腦溢血,只有小兒子崔丙在場。崔丙發現老人病倒后,第一時間叫了救護車。上了救護車,老人的神智還算清醒,他看到了陪在身邊的崔丙,也想到了小兒子現在生活的艱辛,就和兒子說:“爸爸這次可能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給你吧,讓兩位醫生給咱們做個見證。”看到老人的情況,兩位醫生也應允了,老人見醫生點了頭才慢慢合上眼睛。但吉人自有天相,崔某因為送救及時,也得以脫險,半個月后出院療養。老人的身體慢慢好起來,但關于遺囑的事情卻再也沒有提過。六年后,老人撒手人寰。因房產繼承問題,三個子女訴至法院,崔丙主張依遺囑自己繼承并請兩位醫生出庭作證,崔甲、崔乙主張依法定繼承分割,最終,人民法院判決適用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法官講法:
案例中,崔某在危機情況立下的遺囑在法律上稱為口頭遺囑。其訂立規則規定在《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按照這一法律規定,對照崔某訂立口頭遺囑的過程,似乎沒有瑕疵,但為什么人民法院沒有依照崔丙的主張判決房屋歸崔丙所有呢?
事實上,崔某的口頭遺囑的有效的,其訂立的口頭遺囑符合法定適用情形(處于危急情況下)和法定構成要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么說來,問題就更大了,既然有效,那么人民法院為什么不按照遺囑進行判決呢?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是因為崔某對口頭遺囑法律規則不完全了解。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在《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后半句找到答案:“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把這一規則用更為平實的話表達出來,就是:我們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使用口頭遺囑這種遺囑方式,如果危急情況解除了,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訂立遺囑,則口頭遺囑自然失效,如同從來沒有訂立過一樣。
案例中,崔某的口頭遺囑的在訂立時,是符合成立要件并且有效的。但后來,崔某病愈出院,其所訂立的口頭遺囑又自然失效了。
說到這里,要提幾點關于口頭遺囑的建議:第一、口頭遺囑只適用于存在危急情況時,一旦危急情況解除,口頭遺囑自然失效,所以在使用時要謹慎,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能使用這種遺囑形式;第二,如需訂立口頭遺囑時,一定要找到符合條件的見證人;第三,危急情況解除后,盡快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代替口頭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