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九師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時,法院判決萬某在丈夫陳某彌留之際所立代書遺囑無效,代書遺囑爭議的房產按照法定繼承予以繼承。
1997年,陳某與萬某雙方在喪偶后重新組成了一個家庭,當時雙方均已到老年,膝下有兒有女。2004年4月底,陳某被診斷為肺癌,于2007年3月15日下午,萬某持一份自己草擬好的遺囑,其內容為:“陳某在與萬某結婚前所購的一套住宅樓由萬某繼承。”讓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重新抄寫了一份,然后和社區的兩名工作人員一起來到醫院,由社區工作人員將遺囑給陳某讀了一遍,并讓陳某在遺囑上簽名。陳某簽名后,萬某又握住陳某的手在遺囑上捺了手印。陳某從宣讀遺囑內容到社區工作人員離開,一直沒有開口說話。陳某于2007年3月27日病逝。隨后,陳某的子女和萬某為繼承房子而鬧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所做的處分,只能由遺囑人獨立自主的做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輔助或代理。萬某提供的代書遺囑,從形式上不符合由遺囑人口述他人代為書寫制作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遺囑的代書全過程的法律規定。本案中見證人只見證了陳某簽字的情況,卻沒有見證代書遺囑的代書全過程。遺囑宣讀后,陳某沒有開口說話,也沒有用其他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思,結合陳某當時的身體狀況,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遺囑的內容確為陳某本人的真實意思。該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代書遺囑的構成要件,屬無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