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法律規定,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現實中曾發生身居政府要職官員,卻在手術臺上撒手人寰,也發生腰纏萬貫社會名流,卻突發意外傷亡,由于沒有遺囑,導致身后遺產無法充分得到保護,為糾紛埋下隱患,給社會增加不安定因素。而遺囑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私有財產作出處分決定并于死亡后生效的一種法律行為,是公民保護自己私有財產的一種有效方式。?
一、設立遺囑的功能價值?
1、公民設立遺囑是法律對公民財產所有權予以全面保護的最佳體現。現實中公民不僅擁有生活資料的所有權,而且還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擁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存在是財產繼承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人有旦夕禍福,會衰老病死,但是作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財產卻依然會存在。因此必須有新的合法所有人,才能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此,公民可以依法通過行使設立遺囑處分其死后財產,充分實現個人意志,選擇好自己最可靠的繼承人,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這是對權利人最完滿的保護,它不僅保護了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權利,而且還延伸到他的死后,即所有人可以通過行使遺囑權利明確其死后財產的歸屬。?
2、設立遺囑有利于發揮家庭養老育幼的功能。家庭作為一個生產消費單位,家庭成員通過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并以家庭為單位來組織消費。而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扶助無勞動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種責任是義不容辭的。由于公民生前有用自己的財產去承擔養老育幼、扶助無勞動能力的病殘者的義務,因此,可以用公民自己的遺產確保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贍養關系的繼續。遺囑權利人不僅可以通過遺囑改變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繼承份額,甚至可以取消某些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把財產給予最需要財產的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國家、集體或者其他公民。這樣,有利于促使晚輩繼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擔供養老人、養育子女、扶助幼小弟妹的義務,促進家庭成員內部的互助團結。?
3、設立遺囑有利于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目前政府財力有限,社會福利事業還需大力發展,公民可以以遺囑的方式將財產遺贈給國家或者集體組織。也可以用作社會救濟,如辦學校、托兒所、養老院等和設立各種獎金。這一功能將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而得以凸現,且越來越顯示出自身價值。?
設立遺囑有利于減少和預防糾紛。互助友愛、和睦團結、養老育幼、互諒互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在現今條件下,繼承人爭先搶奪、強占遺產,排斥其他合法繼承人繼承遺產,因分割遺產不公平等而引起糾紛時有發生。因而,遺囑權利人預先設立好遺產繼承人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在其死后依遺囑執行其意愿,則有利于解決矛盾,起到預防繼承糾紛發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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