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福州李先生去世了,他留下了兩份遺囑,一份是五年前立的,另一份是三年前立的,前一份遺囑曾辦了公證。 但問題產生了,這兩份遺囑的內容有沖突。子女們納悶,到底要以哪份遺囑為準呢?前天,李先生的女兒阿梅(化名)帶著兩份遺囑,來到福州市公證處。
公證員接過遺囑細看,發現其中一份是公證遺囑,遺囑內容是李先生決定把福州的兩套房子分別給阿梅和她的大哥阿軍(化名),一人一套。另一份遺囑則是自書遺囑,內容是李先生決定福州的兩套房子都由阿梅繼承。
阿梅告訴公證員,她的母親很早就去世了。哥哥結婚后,嫂子和父親處得不太好。后來,嫂子生了一個兒子,與父親的關系變得更差了。“父親喜歡看戲,有時還喜歡唱上一段,嫂子覺得很吵,受不了。”阿梅說,嫂子就給父親寫了一張紙條,上面寫著:孫子要休息,以后晚上8點后請不要看電視,更不許唱戲。父親很生氣。后來,哥哥只好帶著媳婦、兒子搬出去住了。到了2003年,李先生被查出患了肺癌,由于病情惡化,李先生經常住院。每次住院,都是阿梅到醫院照顧他,而阿軍很少到醫院,即使去了,也只是坐上幾分鐘就走了。剛開始,阿梅還安慰李先生,可能是大哥太忙了??纱螖刀嗔?,李先生不能原諒兒子了。2006年,李先生手寫了一份遺囑,把兩套房子都給了女兒。
公證員受理了她的咨詢。
普及一下: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所以,辦理繼承公證時,應以李先生立的公證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