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形式訂立的遺囑法。商口頭遺囑容易被篡改和偽造 ,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容易產生糾紛,故《繼承法》第17 條對口頭遺囑作了嚴格的限制,即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法。商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商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法。
一、據此,要訂立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須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口頭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法。商《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口頭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商包括未滿18周歲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法。商
2)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商
(3)與繼承人﹑ 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法。商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法。
2. 《繼承法》對立口頭遺囑的外部條件做了限制,即必須處于“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法。商這里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蛘咂渌o急情況(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法。由于口頭遺囑易被篡改﹑偽造,因此,《繼承法》對口頭遺囑失效的情況做了特別規定: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那么所立的口頭遺囑自然無效法。商因此,在非危急情況下,遺囑人還是應當訂立自書﹑代書﹑錄音遺囑,最好到專門的公證機關, 辦理遺囑公證或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鑒證法。
3.“危急情況”解除后,沒有采用“自書﹑代書﹑錄音”等方式立遺囑,其口頭遺囑仍然有效法。商但由于無書面﹑錄音等載體固定,極易被篡改或者偽造,或者由于見證人的理解產生歧義,或者因人事變化而無從查證 所以“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還是采取別的遺囑方式立遺囑,以保護自己或繼承人的權利法。
二、立口頭遺囑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首先,遺囑人有生命垂?;蚱渌<钡那闆r。如在正常情形下,遺囑人不得以口頭遺囑的形式處分其財產。
其次,因該危急情形,遺囑人無法以書面遺囑等形式訂立遺囑。凡遺囑人能在該情形下,以自書、代書、公證等方式訂立遺囑的,不得口頭遺囑。
再次,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目的在于保證口頭遺囑的真實性。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三、具體地,訂立口頭遺囑時的程序是:
1.遺囑人當著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于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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