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立遺囑前要了解以下五項原則及相關知識。
在我國《繼承法》中,關于如何將死者生前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他人所有,規定了三種制度,分別為:
法定繼承:即無遺囑繼承,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先后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而發生的繼承關系。
遺囑繼承:即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人繼承遺產。
遺贈繼承:即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遺產。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其中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最高。
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的遺囑。
自書遺囑:即由立遺囑人生前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要注明年、月、日,并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
代書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錄音遺囑即以錄音的形式立遺囑;口頭遺囑一般在危急情況下設立。以上三種遺囑形式均要求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到場見證,見證人也要在遺囑上簽字。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要將錄音帶封存,并在封面上由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立遺囑人交給見證人保管。錄音遺囑要必須在制作遺囑的見證人和繼承人都到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設立口頭遺囑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不管是何種形式的遺囑,都應具備下列五項內容:遺產的名稱和數量,遺囑人或受遺贈人,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份額,明確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遺囑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