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對其遺產所作的處分或對其他身后事務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遺囑行為有以下特征:
(一)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的一種。
因此關于法律行為的共同規定適用于遺囑,如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等。
(二)遺囑是死因行為。即該行為須于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遺囑人在生前可以依法任意修改和撤銷其遺囑。
(三)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五種形式之一,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并且必須符合法律對其所選擇形式的特別規定,否則無效。
(四)遺囑是死者生前處理其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財產的歸屬。
(五)遺囑行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達,他人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