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玉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繼承權糾紛案件,奶奶立公證遺囑將全部祖業留給孫兒,兒媳及孫女則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法院最終判決該遺囑部分內容無效。
李某與鄭某系夫妻關系,生育獨子李一。李一又與前妻劉某生育兒子李小一,生育女兒李小二。后李一與劉某離婚,又與王某結婚生育女兒李小三。李某與鄭某共同置辦了兩幢房屋及店面A、B。1993年11月份李某去世,但未立遺囑。2003年10月份李一去世,亦未立遺囑。2005年12月4日,奶奶鄭某立下遺囑一份,將其與李某共同置辦的兩幢房屋及兩店面全部交孫子李小一繼承,并與同日對該遺囑進行了公證。2006年5月份,鄭某去世,李小一遂將上述遺產全部過戶到自己名下。孫女李小二、李小三及兒媳王某認為,奶奶鄭某的公證遺囑已處分到李一應繼承的財產,故訴到法院要求判決該遺囑部分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現在李小一變更到自己名下的李氏祖業,因李某于是1993年去世,并未留下遺囑,且李一并未明示放棄其應繼承遺產的權利,故李氏祖業應由鄭某與李一兩人繼承。2005年鄭某立下的遺囑指定上述遺產全部由李小一一人繼承,雖然該遺囑由公證處進行了公證,但其遺囑已經處分到了本應由李一繼承的財產,因此該部分遺囑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