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概念。系法定繼承的對稱。指繼承人及所繼承遺產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規定的繼承方式。僅為遜尼派穆斯林所遵循,是對該派法定繼承制(亦稱份額繼承制)的一種調節和補充。被繼承人死亡后遺囑開始生效,但須首先清償亡人生前債務,之后才開始分割遺產。其有關規定以《古蘭經》律例(2:180~182,4:8等)和圣訓律例為據。其基本原則是:(1)以遺囑方式處分遺產僅限于被繼承人全部凈資產(即清償亡人生前債務、扣除安葬費后的余額)的1/3,其余的2/3以法定繼承方式分配予亡人的直系血親和姻親。(2)被繼承人生前必須秉公遺囑,不得為“法定”(即經、訓、教法所規定)繼承人立遺囑,這種處分遺產的原則和方式,,系在合法繼承人范圍外處分部分遺產,用以周濟亡人的鄰里、生前友好和無依無靠的貧民,為古阿拉伯人的一種樂善好施的習慣。但它減少了遺產的數額,造成財產外流,損害了法定繼承人的權益。近代以后經過法制改革,一些國家(如埃及等)的有關立法容許為法定繼承人立遺囑,以維護亡人直系血親和姻親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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