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權立遺囑,但這種權利并不是毫無限制的。因為遺囑可以改變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遺產分配方法,關系到繼承人能否取得繼承權。因此,法律規定:立遺囑人立遺囑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這些條件包括: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11條。第13條的規定以及<繼承法>第22條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為年滿十八歲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只有他們才有權立遺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尾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在受他人威脅迫或欺騙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以及他人偽造、篡改的遺囑,一律無效。
3、遺囑內容不是違反國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繼承份額。
4、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遺囑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