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遺囑形式分為五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證遺囑。每種遺囑均有其生效的法定形式,因其各自不同的生效要件要求,故而各有利弊。其中,因公證遺囑結合了前四種遺囑形式的優勢,擁有最詳盡的法律告知,最嚴謹的程序設計,最清晰的表達,故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理性地、優先地選擇公證遺囑作為遺囑形式。
但是,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要訂立公證遺囑,也并不意味著只有公證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比如:一位老教授手持一份在家自書的遺囑,財產處分方案、處分原因內容記錄翔實,建議他作“自書遺囑的公證保管”,手續便利,足以保障他的權益。
再比如:一個身處養老院行動不便的老人,書寫也不方便。建議他作“代書遺囑”,請兩名護工或醫生現場作為代書人及見證人?;蛘?,還可以配合“錄音(錄像)遺囑”,代書完成之后將文書完全宣讀一遍,或者干脆不代書,立遺囑人對著錄像機或具備錄音(錄像)功能的手機,完整地說說:自己想把什么財產處分給什么人,為何如此處分。這樣一來,足以保障他的權益。
再比如:財產權屬憑證不明的家庭(如持有公共房屋租賃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等),從法律層面來看,不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個人不能隨意處分,因而,目前來看,公證機構對于上述財產采取謹慎介入或不介入(無法受理)的態度。然而,上述財產確實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這種情況下,建議作“錄音(錄像)遺囑”。因為,農村的老人通常文化程度不高,即便有代書人也會擔心代書人無法完全表達老人的遺囑意思,故而,僅作為見證人,見證立遺囑人不受他人脅迫,在完全清醒、自愿的情形下在鏡頭前表達自己將什么財產遺留給什么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