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小姐是上海人,年過30,尚未婚配。1995年,經在美國的姨媽介紹與一位老華僑白先生在上海相識。白先生早年移居美國,在加州做了幾十年生意,在舊金山灣區和南加州置下了許多房產,靠收取租金便可過富足的生活。認識馬小姐的時候,白先生已經六十有八。白先生有一子一女,都已長大成人。幾年前,白太太去世,白先生難耐孤獨,便計劃再娶。
馬小姐和白先生相識后,雙方有意,很快打得火熱。雖然白先生的年齡與馬小姐的父親相當,但馬小姐自有打算———嫁給白先生既能拿到綠卡,又能生活富足,何樂而不為?
1995年年底,二人在上海結婚。婚前,他們簽訂協議,同意雙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各歸自己所有。除非雙方事先同意,在離婚或一方去世時,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分取對方的財產。婚后,白先生為年輕的白太太辦妥了移民手續,并把她接到洛杉磯的家中團聚。
白太太初入白家,生活還算習慣。只是老夫少妻,性格和想法差別不小,加之人生背景各異,便免不了摩擦。白先生雖然財力雄厚,卻十分小氣,花錢如割肉,經常遭太太白眼。更令白太太難以容忍的是,白先生常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不讓她獨自出門,或與其他朋友交往。白太太提出進大學念書,也遭到白先生反對,因為不想給她出學費。
老夫少妻就這樣疙疙瘩瘩地過了3年。1998年圣誕節,白先生的兒女回家團聚。一家老小正歡聚一堂,白先生突然暈倒在地,不省人事。送到醫院急救,總算保住了性命。醫生說,白先生心臟功能衰竭,必須盡快進行心臟移植手術。但當時沒有現成的心臟供白先生移植。等待心臟移植的病人已經排起長隊,其中的大部分直到去世都不可能等到移植的機會。
醫生建議白先生出院后住到護理中心,由專業的護理人員全天候照料。白先生遭此打擊,想到自己已不久于人世,十分悲觀。在護理中心住了一個星期,白先生忍無可忍,堅決要求回家。回家后,他與太太談起自己將不久于人世,要安排日后的遺產繼承。白先生把自己名下的產業向太太講述了一遍,加到一起,至少也有400萬美元。講完后,他請求太太在他有生之年好好對待他,并保證,如果她能像賢妻那樣服侍他直到他去世,他將收回他們的婚前協議,把自己財產的一半留給她。
白太太覺得空口無憑,要求立字為據。在白先生的口述下,白太太起草了一份協議。白先生在協議上簽字后,交由白太太收藏。此后,白先生再也沒有搬回護理中心,除了偶爾去醫院檢查外,天天在家由太太伺候。這回,白太太真做了一回賢妻,服侍白先生無微不至。
3個月后,白先生的病情惡化,而移植心臟的手術仍然遙遙無期。1998年5月,白先生心臟病再次發作,搶救無效,在醫院的急救室里去世。馬小姐覺得自己的苦日子總算熬到頭了,便打算執行當初白先生在病床上簽署的協議。然而,葬禮一過,白先生的女兒便找到馬小姐,要求她從家里搬出去。馬小姐大為光火,告訴她白先生已經把遺產的一半留給了自己。白先生的女兒聽后,吃驚不小。她拿出白先生的遺囑,上面清清楚楚地寫著,白先生死后只把銀行賬戶里的5萬美元現金留給馬小姐,其余所有動產和不動產均歸兒子和女兒共同所有。
馬小姐不服,拿出白先生簽署的把一半遺產留給她的協議。這份協議明顯與白先生的遺囑不符。馬小姐與白先生的兒女各執一辭,互不相讓,只好對簿公堂。
在法庭上,雙方的爭論集中在白先生在病床上簽署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美國各州的普通法中,立約雙方必須各有代價,合同才有效。比如說,如果一個陌生人說要把他的奔馳車白送給你,你可不要當真。如果你要他履行承諾,法庭多半會判這種贈予的承諾無效,因為你作為合同的一方沒有任何代價。但是,如果一個身患絕癥的老人說,如果你悉心照顧他半年,他就會把自己的奔馳車送給你,法庭可能會承認這個協議,因為協議的雙方都有代價。
在此案中,法庭在判定白先生簽訂的“病床協議”是否有效時,要看協議雙方是不是都有代價。按照協議,馬小姐以服侍白先生換取白先生的一半遺產,所以得到馬小姐的服侍應當是白先生奉送一半遺產的代價。但是,法庭認為,這個代價并不成立。加州的家庭婚姻法要求夫妻具有相互服侍的義務,包括一方在病中時,另一方有義務悉心照料。所以,馬小姐作為白先生的妻子,照料白先生是應盡的義務,而不是額外的工作。
另外,法庭也從公共政策的角度考慮馬小姐一案。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社會不應當鼓勵
“病床協議”。尤其在家庭婚姻關系中,“病床協議”有悖于婚姻家庭應有的意義。在本案中,“病床協議”把夫妻關系變成了赤裸裸的利益,無助于促進婚姻質量。基于以上理由,法庭判定白先生簽訂的“病床協議”沒有合法的代價,所以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