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訂立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是法定繼承人,是沒有繼承關系的公民。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財產一般按繼承關系處理。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網友咨詢:
在我和弟弟不知情的情形下,我母親與姐姐私下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我姐姐照顧母親的衣食住行,并為母親養老送終。母親將2居室的樓房及9萬元存款全部交給我姐姐。協議簽訂兩年后,母親因病去世。我與弟弟找到姐姐,要求分割母親的遺產,但姐姐拿出有母親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遺贈扶養協議,聲稱根據該協議,所有遺產都應由她個人繼承。
請問,姐姐與母親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滬律網特約律師回答:
根據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一般來說,訂立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是法定繼承人,是沒有繼承關系的公民。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財產一般按繼承關系處理。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其實你母親與你姐姐的遺贈扶養協議應當視做遺囑。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所以,你母親所書遺贈扶養協議只要符合這一形式要件,就說明系她處理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她的遺產也應照此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