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老人因無人贍養或子女不在身邊等情況,而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與對方的扶養進行等價交換。本市律師安剛提示,在簽訂、履行遺贈扶養協議過程中應注意一些事項。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與單位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義務,并于該公民去世后取得其遺產。這里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單位,即不能是原本就具有扶養義務的遺贈人的子女、配偶等,但可以是其侄子、鄰居等。
遺贈人和受遺贈人(扶養人)簽訂協議時,必須清晰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若義務能夠履行,而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受遺贈人獲得遺產的權利可經起訴被依法取消。
遺贈人去世后,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其繼承人。
如果遺贈人生前有債務,那么受遺贈人應視遺贈人是否還有其他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等情況,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債務。